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102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黃興木 律師被告乙○○
甲○○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2月2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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