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9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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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99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政勳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政勳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政勳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書附表編號3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誤載為「板橋地院101年度交簡字第2295號」,應更正為「101年度偵字第8927號」),應依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吳政勳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