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原小字第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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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原小字第33號

原告 朱明浩

被告 林浩安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88、118、157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2年度原附民字第85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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