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06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朱益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蕭紫昀蕭孟峨 、鉅鑫企業社即蕭紫昀間損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80,0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01,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書記官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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