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勞執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執字第245號聲請人 林文泳 相對人屋裡義式餐廳法定代理人 邱瓊美 相對人邱瓊美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屋裡義式餐廳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6年9月28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詎相對人未履行調解方案第五項所載給付之義務,爰請求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屋裡義式餐廳勞資爭議,於106年9月28日進行勞資爭議調解,惟未據其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憑,即無法查明究否有上開調解?當事人為何?調解是否已成立?自與上開規定不符。從而,聲請人請求就該次調解紀錄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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