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255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慶輝
訴訟代理人 江文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清娥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
萬肆仟玖佰伍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壹仟壹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