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簡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聲字第3號

聲請人 施淑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政方 等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1年度新簡字第109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11年4月6日、111年8月17日、112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筆錄正確性,聲請111年度新簡字第109號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又系爭事件已於民國112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聲請人於112年2月17日具狀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未逾前開法條規定之期間,復已敘明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係為比對筆錄正確性,可認係維護法律上利益所必要,及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柯于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