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2號聲請人 翁能利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書記官李惠穎┌───────────────────────────────────┐│附表:107年度司催字第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民國)│(新台幣)││├──┼─────┼──────┼──────┼──────┼─────┤│1│ 古世明 │台灣土地銀行│107年3月1日│100,000元│BEB0000000││││金門分行││││└──┴─────┴──────┴──────┴──────┴─────┘附記:(本附記僅供參考無庸登載報紙)
一、聲請人收到裁定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校對登報內容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
並於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
端之地址。其餘部分,請依照本院裁定全文登載,切勿自行增刪。
五、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