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1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1299號聲請人 李衍志 律師上列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 黃錫榮 之遺產管理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同法第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故法院受理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黃錫榮(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96年12月24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為臺南市○區○○路○段00巷00弄000號,且經案外人 黃淑賢 以利害關係人身份向臺南地院聲請被繼承人黃錫榮之遺產管理人,並經臺南地院以105年度司繼字第1875號裁定選任本件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在案,此有本院職權查詢被繼承人黃錫榮除戶戶籍謄本及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875號裁定在卷可稽。是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既為上開處所,則關於本件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自應專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從而,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於法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