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97號聲請人 劉杰 訴訟代理人 劉玫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奕倉 等人間因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5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九年度簡上字第五九號損害賠償事件於第二審一○九年五月四日、一○九年六月十一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開庭時所說的大多是謊話,請求調閱5月、6月開庭之光碟,以準備答辯內容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第1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59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意旨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綵君
法官黃建都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