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1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16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迪維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555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桌上型電腦主機壹臺、電腦螢幕壹臺、IPHONE8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壹支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之人」之記載補充為「之成年人」、倒數第7行「賭克」之記載更正為「賭客」。
㈡適用法條欄補充「被告與暱稱豬之成年人自111年6月至111年
9月中為警查獲時止,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同一賭博之行為,本質上均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為集合犯,應論以一罪。又被告與暱稱豬之成年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賺取財物,為牟不法利益而以手機或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架設「泰金999」網站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助長投機僥倖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兼衡被告無前科,犯罪之動機、目的(供稱因母親重大傷病導致家中經濟發生困難,基於一時貪念)、手段,經營之期間及規模,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從事自營網拍業,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三、扣案之桌上型電腦主機1臺、電腦螢幕1臺、IPHONE8手機(I
MEI:000000000000000),均為被告所有,且均係供犯本案賭博犯罪所用,業據被告供認在卷並核與卷內扣案物畫面截圖內容相符,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8條前段、後段、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李宗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芳怡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55596號被告甲○○男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7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豬」之人(下稱「豬」),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而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由「豬」提供「泰金999」網站大股東權限帳號「acjv17」及密碼「a56789」,及每月新臺幣(下同)4萬元之報酬予甲○○,由甲○○於民國111年6月至111年9月中止,在新北市○○區○○路00號7樓住處,以手機或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招攬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不特定人為賭客,並從「豬」處取得賭客帳號、密碼,供賭客以手機或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至「泰金999」網站進行下注賭博。其賭博方式為先確認下注球類賽事,再依場次下注,甲○○依「泰金999」所開的賠率與賭客對賭,若賭客所下注之球隊獲勝,甲○○給付賭金之5%;反之若賭克所下注之球隊落敗,甲○○獲取賭金之5%,以此方式提供不特定人均得參與虛擬網域空間,聚集多數人賭博營利牟利。嗣為警於111年9月15日10時許,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核發110年聲搜字001521號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並扣得桌上型電腦主機1臺、電腦螢幕1臺、IPHONE8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自白。
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
㈢賭博網站「泰金999」畫面擷圖5張、被告甲○○「泰金999」管理帳號密碼紀錄1張、現場搜索照片2張、扣案物照片2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同條後段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罪嫌。被告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檢察官李宗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