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07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陳啟裕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99年度執更字第375號、100年度執更字第3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啟裕(下稱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因犯數罪,業經鈞院98年度上重更㈡字第45號刑事判決(即如附表A6所示)、鈞院97年度上訴字第3172號刑事判決(即如附表B1至B2所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05號刑事判決(即如附表B3至B4所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44號刑事判決(即如附表B5至B6所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62號刑事判決(即如附表C1至C2所示)、鈞院98年度上訴字第2103號刑事判決(即如附表C3至C23所示),均已確定,上開數刑事判決之最後裁判確定者為鈞院98年度上重更㈡字第45號刑事判決(即如附表A6所示),其裁判確定日為民國99年5月13日,其犯罪日期為94年4月17日,而如附表編號B1至B6、C1至C23之犯罪日期及裁判確定日期,皆在如附表編號A6所示之裁判確定日之前;按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受刑人得請求更定應執行刑,又受刑人最後裁判確定之罪與期間內所犯數罪,因有修正前之數罪併罰各刑合併上限有期徒刑20年與修正後各刑合併但不得逾30年之新舊法比較情形,而有刑法第2條規定之適用,惟聲明異議人請求更定應執行刑之檢察官,並未按上開法律規定與當事人主張權益依法辦理,逕以切割方式採聲明異議人最後裁判確定之案即鈞院98年度上重更㈡字第45號刑事案件(如附表編號A6所示)與聲明異議人前於94年間業早已執行完畢而廣義國家司法作為訴訟關係早已原因消滅之案件(如附表編號A1至A5所示)另行合併,另置最後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於另一框架更定應執行刑,此檢察官執行指揮實有不當及適用法則違誤之情,懇請鈞院准予更裁另為妥適之裁定云云。
二、按「一事不再理」為程序法之共通原則,該項原則旨在維持法之安定性,故禁止當事人就已經實體裁判之事項,再以同一理由漫事爭執。又確定之裁定,如其內容為關於實體事項,而以裁定行之者,諸如:更定其刑、定應執行刑、單獨宣告沒收、減刑、撤銷緩刑宣告、易科罰金、保安處分及有關免除刑之執行、免除繼續執行或停止強制工作之執行等裁定,均與實體判決具有同等效力,除得為非常上訴之對象外,亦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準此,刑事訴訟法有關聲明異議、聲明疑義之裁定,雖未就此特別明文規定,然在解釋上,無論准許或駁回聲明之實體裁定,亦應同有該項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849號刑事裁定參照)。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針對檢察官未就本院98年度上重更㈡字第45號刑
事案件(即如附表A6所示)、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3172號刑事案件(即如附表B1至B2所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05號刑事案件(即如附表B3至B4所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44號刑事案件(即如附表B5至B6所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62號刑事案件(即如附表C1至C2所示)、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2103號刑事案件(即如附表C3至C23所示)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業經以相同理由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為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899號刑事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該刑事裁定理由略以:
「㈠聲請異議人目前接受下列A、B、C三案之執行,有聲明
異議人之前科紀錄表及各該裁定書列印附卷可證,詳如附表。
㈡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
之」、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是須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當以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前提。但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揭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9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聲明異議人因為犯了如附表編號A、B、C眾多案件,定執行刑之方式,需參照上述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將最先判決確定之一案找出,再將其他各案內犯罪日期在最先判決確定之一案之確定前之各罪,彙為一案以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所以如附表編號A、B、C裡眾多案中,最早確定的是如附表編號A4、A5案件,於95年2月23日確定,犯罪時間在此之前的如附表編號A1至A6案件,需合併定執行刑。如附表編號A6案件因為犯罪時間(94年4月17日)在如附表編號A4案件確定日(95年2月23日)之前,需要先將如附表編號A1至A6案件定執行刑,即如本院99年度聲字第1842號刑事裁定所示。
㈢又剩下之眾多如附表編號B、C案件,從中找出最早確定
案件是如附表編號B1案件(98年1月19日確定)。所有於98年1月19日以前所犯案件,即如附表編號B1至B6均彙整為B案,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
㈣剩下之案件,最早確定是如附表編號C1、C2案件,即98
年7月20日確定,而如附表編號C1至C23犯罪時間均在98年7月20日以前,故C案裁定應執行刑為23年。
㈤核對上述過程,A案、B案、C案之定執行刑過程均無錯
誤。我國對於一人犯眾多案件之定執行刑,一向遵循上述原則,有法律的公平性與安定性原則要遵守,不可能單獨為聲明異議人做相反之解釋。因此,無從將A6案件抽離訂入到C案裡面。聲明異議意旨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未依聲明異議人之請求,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就A6所犯罪刑與C案所犯罪刑,向本院聲請合併定執行刑,損及其數罪併罰上之權益云云,自非可採。是聲明異議人所犯如附表A案、B案、C案所示各罪,既經分別為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如上所述,則檢察官據以分別核發執行指揮書,並接續執行,並非由檢察官任意指揮,亦無採取不利於聲明異議人之方式執行等情事,對聲明異議人之既得權利並無減損,難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有何不當或違法之情形。
㈥綜上所述,檢察官依A案(本院99年度聲字第1842號)
、B案(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360號)、C案(本案99年度聲字第1199號)定應執行刑確定裁定,而分別核發執行指揮書,並應接續執行等情,於法並無不合。從而,聲明異議意旨以前詞,指摘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有違誤,為無理由。」因而駁回受刑人前揭異議之聲請,經提起抗告後,業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抗字第12號抗告駁回確定,此有如附表編號A、B、C之各刑事判決、裁定及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899號刑事裁定、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號刑事裁定及聲明異議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上開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899號刑事裁定既係就實體事項所為之實體裁定,且已確定,自有實體裁定之既判力。而細繹本件聲明異議人所提之刑事異議狀內容,所持理由核與前揭其向本院聲明異議之內容大致相同,顯係對檢察官所為之同一執行指揮,仍持相同理由對之為聲明異議,當為本院前開駁回聲明異議裁定之確定效力所及。是依前揭說明,本件聲明異議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靜芬
法官劉麗瑛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邱曉薇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附表:
┌─────┬──┬────┬─────┬─────┬──────┬──────┐│已定執行刑│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確定判決案號│判決││案件││││││確定日期│├─────┼──┼────┼─────┼─────┼──────┼──────┤│A案│1│贓物│有期徒刑│94.03.23、│臺灣南投地方│95.04.03││----------│││2月又15日│94.03.24│法院95年度投│││本院99年度│││(已減刑)││刑簡字第12號│││聲字第1842├──┼────┼─────┼─────┼──────┼──────┤│號刑事裁定│2│竊盜│有期徒刑6│94.02.12│本院94年度上│95.07.10││:應執行有│││月││重訴字第58號│││期徒刑:9│││(已減刑)│││││年4月├──┼────┼─────┼─────┼──────┼──────┤││3│毒品危害│有期徒刑4│94.04.14│本院94年度上│95.07.10││││防制條例│月││重訴字第58號││││││(已減刑)│││││├──┼────┼─────┼─────┼──────┼──────┤││4│毒品危害│有期徒刑6│93.10.15起│臺灣板橋地方│【95.02.23】││││防制條例│月│-94.06.04│法院94年度訴││││││(已減刑)│止│字第216號│││├──┼────┼─────┼─────┼──────┼──────┤││5│毒品危害│有期徒刑3│93.10.15起│臺灣板橋地方│【95.02.23】││││防制條例│月│-94.06.04│法院94年度訴││││││(已減刑)│止│字第216號│││├──┼────┼─────┼─────┼──────┼──────┤││6│毒品危害│有期徒刑8│94.04.17│本院98年度上│99.05.13││││防制條例│年││重更㈡字第45││││││││號判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927號││├─────┼──┼────┼─────┼─────┼──────┼──────┤│B案│1│毒品危害│有期徒刑9│97.06.18│本院97年度上│【98.01.19】││----------││防制條例│月││訴字第3172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2│毒品危害│有期徒刑6│97.06.18│本院97年度上│98.01.19││度審聲字第││防制條例│月││訴字第3172號│││360號刑事├──┼────┼─────┼─────┼──────┼──────┤│裁定:應執│3│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97.06.28│臺灣南投地方│98.02.02││行有期徒刑││防制條例│月││法院97年度審│││:2年11月│││││訴字第205號│││├──┼────┼─────┼─────┼──────┼──────┤││4│毒品危害│有期徒刑7│97.07.01│臺灣南投地方│98.02.02││││防制條例│月│17時20分許│法院97年度審│││││││回溯96小時│訴字第205號│││││││內某時││││├──┼────┼─────┼─────┼──────┼──────┤││5│竊盜│有期徒刑6│97.09.01│臺灣南投地方│99.04.26│││││月││法院98年度易││││││││字第244號│││├──┼────┼─────┼─────┼──────┼──────┤││6│偽造文書│有期徒刑3│97.09.01│臺灣南投地方│99.04.26│││││月││法院98年度易││││││││字第244號││├─────┼──┼────┼─────┼─────┼──────┼──────┤│C案│1│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98.03.19│臺灣南投地方│【98.07.20】││----------││防制條例│月││法院98年度審│││本院99年度│││││訴字第262號│││聲字第1199├──┼────┼─────┼─────┼──────┼──────┤│號刑事裁定│2│毒品危害│有期徒刑7│98.03.18│臺灣南投地方│【98.07.20】││:應執行有││防制條例│月││法院98年度審│││期徒刑23年│││││訴字第262號│││├──┼────┼─────┼─────┼──────┼──────┤││3│竊盜│有期徒刑10│98.03.12│本院98年度上│99.05.06│││││月││訴字第2103號││││││││判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767號│││├──┼────┼─────┼─────┼──────┼──────┤││4│竊盜│有期徒刑10│98.02.11│同上│99.05.06│││││月│││││├──┼────┼─────┼─────┼──────┼──────┤││5│竊盜│有期徒刑10│98.03.18│同上│99.05.06│││││月│││││├──┼────┼─────┼─────┼──────┼──────┤││6│竊盜│有期徒刑10│98.02.28│同上│99.05.06│││││月│││││├──┼────┼─────┼─────┼──────┼──────┤││7│竊盜│有期徒刑10│98.03.31│同上│99.05.06│││││月│││││├──┼────┼─────┼─────┼──────┼──────┤││8│竊盜│有期徒刑10│98.03.13│同上│99.05.06│││││月│││││├──┼────┼─────┼─────┼──────┼──────┤││9│竊盜│有期徒刑10│97.11.02│同上│99.05.06│││││月│││││├──┼────┼─────┼─────┼──────┼──────┤││10│竊盜│有期徒刑10│98.03.13│同上│99.05.06│││││月│││││├──┼────┼─────┼─────┼──────┼──────┤││11│竊盜│有期徒刑10│98.03.12│同上│99.05.06│││││月│││││├──┼────┼─────┼─────┼──────┼──────┤││12│竊盜│有期徒刑8│98.02.26│同上│99.05.06│││││月│││││├──┼────┼─────┼─────┼──────┼──────┤││13│藥事法│有期徒刑8│98.03.13│同上│99.05.06│││││月│││││├──┼────┼─────┼─────┼──────┼──────┤││14│藥事法│有期徒刑8│98.03.19│同上│99.05.06│││││月│││││├──┼────┼─────┼─────┼──────┼──────┤││15│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98.03.19前│同上│99.05.06││││防制條例│年1月│2、3日││││├──┼────┼─────┼─────┼──────┼──────┤││16│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98.03.18│同上│99.05.06││││防制條例│年1月│││││├──┼────┼─────┼─────┼──────┼──────┤││17│毒品危害│有期徒刑│98.03.14│同上│99.05.06││││防制條例│15年6月│││││├──┼────┼─────┼─────┼──────┼──────┤││18│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5│98.03.16│同上│99.05.06││││防制條例│年6月│││││├──┼────┼─────┼─────┼──────┼──────┤││19│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5│98.01.03│同上│99.05.06││││防制條例│年6月│││││├──┼────┼─────┼─────┼──────┼──────┤││20│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5│98.01.09│同上│99.05.06││││防制條例│年6月│││││├──┼────┼─────┼─────┼──────┼──────┤││21│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5│98.01.22│同上│99.05.06││││防制條例│年6月│││││├──┼────┼─────┼─────┼──────┼──────┤││22│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5│98.02.06│同上│99.05.06││││防制條例│年6月│││││├──┼────┼─────┼─────┼──────┼──────┤││23│毒品危害│有期徒刑4│98.03.12│同上│99.05.06││││防制條例│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