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2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2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254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廖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肆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肆仟貳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之遲延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柒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柒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貳仟肆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繳款第一個月(當期)計收逾期費用叁佰元,連續繳款延滯第二個月,計收逾期費用肆佰元,連續繳款延滯第三個月,計收逾期費用伍佰元之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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