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 司家 他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家他字第41號聲請人 林清江 上列訴訟救助聲請人林清江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業經終局裁定確定,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林清江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訴訟救助聲請人林清江前向本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104年度家聲字第194號),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4年度家救字第9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因而暫免繳納裁判費,上述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業經本院裁定確定,其程序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應由聲請人林清江負擔。是以,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程序費用1,000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