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7827號債權人英屬維爾京群島商寶貝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伯任 債務人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旭東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視為不請求利息,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給付之內容是否請求給付利息?如有,其利率為何?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