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20號異議人即債務人全文忠上列異議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14日本院所為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民國109年1月14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業於民國109年1月21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異議人如有不服,依法應於109年2月13日以前提出異議,惟異議人係於109年2月18日始向本院提出異議,有其蓋有本院收狀章之聲明書在卷可稽,顯逾法定期間,依首開條文規定,其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