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字第53號聲請人 王縉帛
黃瑞德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 李岳霖 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到院,逾期不繳,即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