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簡附民字第4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乙○○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簡附民字第41號就本院98年簡字第753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行調查程序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鄭貽馨書記官高雪琴通譯謝孟庭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乙○○被告甲○○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元,自民國98年12月10日起至民國100年4月10日止,每月一期,按期於每月10日給付新臺幣壹萬元予原告,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匯款方式:匯入羅東郵局,戶名乙○○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二)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高雪琴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