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1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朱柏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靜怡吳皇欽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02,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書記官蘇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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