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6號原告 莊琇如 被告 鄭俊明
黃雅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書記官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