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5817號債權人 李良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嘉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古朝鋒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自民國104年6月17日、違約金自104年7月17日起
算是否有誤?(依所附借據所示,清償期為106年6月30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