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18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建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建中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建中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3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罪質及數次犯行之間隔等因素,在上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有期徒刑8年3月及5年5月),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簡祥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書記官謝怡貞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5罪│有期徒刑8月3罪│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6.10.24、│106.11.17、│107.03.27│││106.12.13、│106.12.14、││││107.03.17、│107.03.27││││107.03.23、│││││107.03.27│││├─────┼────────┼────────┼────────┤│偵查機關│橋頭地檢107年度│橋頭地檢107年度│橋頭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304號│偵字第3304號│偵字第3304號│├─┬───┼────────┼────────┼────────┤││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07年度易字第│107年度易字第││事││119號│119號│119號││├───┼────────┼────────┼────────┤│實│判決│107.06.15│107.06.15│107.06.15││審│日期││││├─┼───┼────────┼────────┼────────┤││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07年度易字第│107年度易字第││判││119號│119號│119號││決├───┼────────┼────────┼────────┤││判決確│107.07.12│107.07.12│107.07.12│││定日期││││├─┴───┼────────┴────────┴────────┤│備註│編號1-3曾定刑3年10月│└─────┴──────────────────────────┘┌─────┬────────┬────────┬────────┐│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6.05.25│107.01.26││├─────┼────────┼────────┼────────┤│偵查機關│橋頭地檢107年度│橋頭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偵緝字第38號│偵字第5161號││├─┬───┼────────┼────────┼────────┤││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07年度審易字第│││事││235號│964號│││實├───┼────────┼────────┼────────┤│審│判決│107.06.21│107.12.06││││日期││││├─┼───┼────────┼────────┼────────┤││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07年度審易字第│││判││235號│964號│││決├───┼────────┼────────┼────────┤││判決確│107.07.24│108.01.08││││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