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4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福全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協商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戴筑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4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福全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協商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戴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