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58號聲請人 呂東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俊霖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110年3月2日登記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完整內容(臺端影本內容有缺漏)。
三、請提出相對人王俊霖所有坐落高雄巿楠梓區高昌段461-3地號土地及其上1165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四、相對人王俊霖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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