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45號原告 柯宗龍 上列原告對被告 廖盈 如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經扣除前已繳納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