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訂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57號上訴人裕仁機電自動化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返還買賣訂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5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