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監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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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監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監字第26號聲請人甲○○
1號相對人乙○○茲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請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一、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載明相對人之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三等親內之旁系血親尊親屬、四等親內之同輩血親、子女及其存歿);二、所提出親屬會議與會者蓋用印鑑章之會議紀錄,並均提出印鑑證明書及最新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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