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小字第33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小字第3396號
上訴人即被 甲○○○○○○

被上訴人即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239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
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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