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法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法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法字第60號聲請人 李祖德 即財團法人臺北醫學大學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臺北醫學大學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北醫學大學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北醫學大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一所示。
如附件二所示之財團法人臺北醫學大學董事會組織章程准予廢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北醫學大學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教育部於民國49年6月1日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8年12月31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2冊、第9頁第167號)。茲為因應私立學校法條文修正,修改捐助章程計32條(詳如附件一所示),並同時廢止董事會組織章程(如附件二),上述變更業於99年6月22日提請董事會議決議,並經教育部於99年7月5日以台高(四)字第0990114064號函核定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計32條條文暨廢止董事會組織章程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北醫學大學捐助章程計32條條文暨廢止董事會組織章程分別如附件一、二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有教育部99年7月5日台高(四)字第0990114064號函在卷可稽,是其聲請變更章程計32條條文暨廢止董事會組織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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