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3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明樺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得利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9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明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恐嚇得利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易字第78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1531號維持原判決確定,於104年7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8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因恐嚇得利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易字第78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1531號維持原判決確定,於104年7月14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6年2月1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2月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8月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該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子婷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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