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34號聲請人甲○○原名: 殷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股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0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鈴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書記官潘惠敏┌─────────────────────────────────┐│附表:99年度除字第3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72ND618020│1│1000││││(原名:潤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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