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股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9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鈴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書記官潘惠敏┌───────────────────────────────────┐│附表:99年度除字第1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500││├──┼──────────┼────────┼───┼────┼───┤│002│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