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2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2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簡上字第299號上訴人甲○○46歲民.即被告右上訴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98年度簡字第361號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偵字第743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即上訴人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如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附件)。上訴人則具狀略以其夫 劉正雄 於警訊中所言係酒後胡言,彼等為真結婚云云提起上訴。
二、經查本件原審論罪科刑所依之證據及所適用之法條,均於原審判決中論述綦詳,且其夫劉正雄部分並已判決確定,被告即上訴人迭經傳喚均不到庭,其具狀空言辯稱有結婚之真意云云,自屬無稽,此外原判決認事用法量刑復無何違法或不當之處,被告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涂裕洪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書記官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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