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號原告 林清波 被告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代表人 張璠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不服被告民國100年6月29日北城開字第1000665138號裁處書所為罰鍰新臺幣30萬元之處分而涉訟(參本院卷p.26),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機關所在地為新北市板橋區,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陳金圍法官陳心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