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5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簡上字第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15號上訴人東京通運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豐田 (董事)住同上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郝龍斌 (市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4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1、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於地方法院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送達後之民國10
1年12月10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侯志融法官陳姿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圓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