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行專訴字第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專訴字第78號原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海英俊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李秋成 專利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賴信安 訴訟代理人 梁雨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信安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25日以「風扇及其扇框」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38項,其中請求項1、20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於98年5月21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314433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於103年6月4日以系爭專利不符核准時(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93年7月1日施行)專利法第26條第3項、第2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2條第4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舉發期間,原告分別於10
3年8月29日及104年5月29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案經被告審查,以105年4月25日(105)智專三(一)04
078字第1052049563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4年5月29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3至20、22至38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2、21舉發駁回」之處分。原告不服其中關於「請求項1、3至20、22至38舉發成立,應予撤銷」部分之處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5年8月18日經訴字第1050630863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維心
法官蔡如琪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