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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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款請求權不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五號聲請人國防部法定代理人 高華柱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 律師
陳玫瑰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工程款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八號、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陸萬元。
中華民國一○○年五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李慧兒法官高孟焄法官袁靜文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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