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選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選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麗如
胡玉琴上列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上列被告均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廖華君
法官吳俐臻法官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