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48號原告 陳桂娥 被告 廖一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略以:伊為訴外人 黃敏芳 之母,黃敏芳於民國98年間與被告簽訂債務清理委任書,委託被告處理其銀行債務,伊遂依被告指示陸續匯款共新台幣(下同)665,000元予被告,詎被告並未履行其義務,且避不見面, 爰依 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退還委任費用665,000元等語。惟查:系爭債務清理委任書第8條業已載明:雙方約定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見本院卷第34頁),是黃敏芳與被告間就系爭委任契約所生之訴訟事件,已有管轄法院之合意,原告依系爭委任契約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自應受拘束,而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原告遽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容屬有誤,爰依職權以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