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0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LV帆布男用款式側背包壹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保管字第一一二九號)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三六二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主文所示之仿冒商品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違犯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三六二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緩起訴處分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屆滿,有前開處分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被告於查獲時經警扣得如主文所示之仿冒LV帆布男用款式側背包一個,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亦據其坦承在卷,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