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1號原告王璋被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周章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2,3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