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8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腦主機壹台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因告訴人撤回告訴,前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3137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惟扣案之電腦主機1台,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著作權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告訴人松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告訴,並經聲請人以96年度偵字第14647號起訴書提起公訴在案,嗣因告訴人撤回告訴,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3137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有前開判決書1份在卷可稽,堪以認定。而扣案之電腦主機1台,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是聲請人依法聲請宣告,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著作權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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