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附民字第102號原告乙○○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巨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子駸 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王國棟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