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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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26號被告甲○○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1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停止羈押聲請狀及補充理由狀所載。
二、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11月11日執行羈押,並裁定於98年2月11日、同年4月11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而本件被告所涉運輸第二級毒品等罪,業經本院調查證據完畢,並於98年5月
4日以97年度訴字第11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在案,是本件聲請人以無法證明被告涉案,被告並無犯罪嫌疑重大之羈押理由等情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理由,是本件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羅國鴻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