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51號上訴人乙○○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甲○○
丙○○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間因96年度訴字第165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書記官華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