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213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13號

原告 楊明富

被告 卞文輝

籍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簡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曾思薇

法官曾迪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書記官李宛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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