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13號
原告 楊明富
被告 卞文輝
籍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簡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曾思薇
法官曾迪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書記官李宛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