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1號

原告 蔡瑾瑜格林室內裝修實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佳揚 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76,0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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