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慶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緩字第4520號、99年度執聲字第36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變造之臺中市議會停車證壹張,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被告陳慶福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7972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8年11月18日確定,99年11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之臺中市議會停車證1張(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保管字第6261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前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張齡方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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