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更字第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對於本院97年度補字第
16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發回更裁,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房屋課稅現值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