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易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582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崑城 選任辯護人 林石猛 律師
蔡琇如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崑城羈押期間,自民國壹零陸年拾貳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崑城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5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詐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逃亡之情形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06年9月5日執行羈押,至10
6年12月4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曾逃匿國外被通緝,於入境時被緝獲歸案,已有逃亡之事實,所涉犯詐欺罪共18罪,已經原審法院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6月在案,執行刑之刑度非輕,被告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有再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人及檢察官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12月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至於被告以其身罹攝護腺肥大而頻尿、腎結石、高血壓、胃食道逆流等疾病,請求勿延長羈押,以讓其返家就醫治療云云,然被告所陳其身罹之上揭疾病,核均非有立即致生命危險之病症,於羈押處所之看守所已有醫師駐診可提供診察治療,倘其病況已有危及生命之程度,該駐診醫師或看守所之管理人員,自當依規定辦理轉診,將被告戒護送往外面之醫院治療,是被告上開主張,非有理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任森銓法官鍾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書記官馬蕙梅